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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硅科技 · 全家康 | 民法典新变化,给予老年人全面保护

时间: 2020-08-04

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于广大老年人来讲,这部法律更是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从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增设居住权规定,到尊重个性化继承,扩大遗赠扶养范围,《民法典》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全方位的提升。
 

01 意定监护免除后顾之忧,“糊涂”之前先选定监护人
 

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的刘大妈出身书香门第,父母留下了共计48件文物、名人字画等价值不菲的遗产一直没有分割。为了继承这些遗产,刘大妈将其他4名兄弟姊妹告上法院。
 

法院经核实后发现,刘大妈患有老年痴呆,意识不清,现在跟着儿子一起生活。刘大妈的老伴儿去世的早,在谁来担任她的法定代理人参与继承诉讼的问题上,一儿一女争得面红耳赤。
 

案件审理陷入僵局,刘大妈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维护。后经过刘大妈儿女的申请,法院宣告刘大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实际情况指定儿子为刘大妈的监护人。儿子借此身份代表刘大妈参与诉讼,才让刘大妈依法继承了父母的遗产,颇费了一番周折。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马德天法官告诉记者,对于那些丧失行为能力的老人来说,无论是为生活需要处置财产,还是维护自身权益打官司,都需要监护人来代替完成。谁成为了监护人,就意味着可以打理老人的财产及生养死葬等其他事务。因此,家庭成员之间在确定老人监护人的问题上时常产生争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时,法官也只能通过走访村居委会、权衡子女各自情况等来确定监护人。而被监护的老人则没有发言权了。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马德天法官说,《民法典》的这一规定,进一步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老年人在意识清楚的时候,可以指定一个自己更信得过的人或者组织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和行使权利等。一旦出现失能的情况,通过监护协议即可直接确定监护人,提前消除了近亲属之间的争议,可以及时维护失能老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02 新增居住权,保障老人老有所居
 

米寿之年的张大爷丧偶多年,几年前经人介绍,与齐大妈相识。齐大妈虽是外地人,但张大爷看中她比自己小十几岁,能照顾自己的晚年生活,便执意和她结了婚。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张大爷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内容为自己在原配去世后购买的房产,由四个子女继承,但齐大妈有权居住至其去世为止。
 

结婚还没到两年,张大爷就因病去世了。张大爷的子女将齐大妈赶出了家门。齐大妈无依无靠,只好拿着张大爷的自书遗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
 

马德天法官介绍说,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居住权的相关规定,虽然经过诉讼,法院认可了张大爷的遗嘱,判决齐大妈可在诉争房屋内居住。但这种居住权益与“居住权”有本质区别,对房屋产权人的制约也有限。
 

《民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居住权的概念,即“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此外,还详细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形式、居住权合同的必要条款、居住权的期限等。
 

今后,像张大爷这样的情况,完全可以在生前就通过订立合同,明确再婚配偶的居住权,并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这样一来,获得房产的继承人想把享有居住权的老人扫地出门,或擅自出售、转租房屋就不行了。
 

还有些老人为了孙辈上学等原因将自己的房产过户给子女,为了保障自己的居住权利,也可以通过订立合同,确保自己在世时对房产的居住权利。
 

再比如这几年“以房养老”问题层出不穷,有了居住权的规定后,老人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时就可以约定自己在世时对房产享有居住权,这样一来,既保障了老人安享晚年,也避免老人在遭受某些金融骗局后陷入无处容身的尴尬境地。
 

03 录像、打印遗嘱都被确认,公证遗嘱效力不再最高
 

隋大爷与李大妈共有四个子女。隋大爷早在十几年前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几年前,李大妈生病住院期间,考虑到小女儿多年来对自己悉心照料,就在两位单位退休同事的见证下,通过录像的方式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房产留给小女儿。李大妈去世后,其他子女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不是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要求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房屋。
 

在另一起案例中,周大爷夫妇生前订立的一份打印遗嘱,虽然有周大爷捺印和妻子的亲笔签名,但还是招致没有获得遗产的子女的异议,认为打印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
 

马德天法官介绍说,我国现行《继承法》中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但并未规定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现实生活中,继承人常常为此发生纠纷。《民法典》根据现实生活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录音、录像和打印技术手段在人们生活中早已普及的事实,对遗嘱的法定形式进行了扩充,明确了录像、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对录像、打印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范。今后,老年人立遗嘱时,又有了更多的技术手段选择,为固定遗嘱内容,确定老年人真实意思表示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
 

此外,《民法典》还将现行法律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删除,明确按照遗嘱的时间顺序确定遗嘱效力,即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由此解决了被继承人曾订立了公证遗嘱,在去世前想修改遗嘱,而身体状况却不允许再做公证遗嘱,就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的问题,充分尊重和保护老人的意愿。
 

04 扩大代位继承范围,尽可能让老人财产在家族内部流转
 

刘老先生一生没有婚娶,膝下也无子嗣。同胞哥哥几年前也去世了,只有哥哥的儿子逢年过节来拜望一下刘老先生。刘老先生曾表示,百年之后把自己的房产、存款等都留给唯一的侄子,可还没来及写份遗嘱,刘老先生就突然因病去世。
 

侄子想继承刘老先生的遗产却遇到了障碍。首先,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刘老先生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已经故去,亲哥哥也先于他去世,也就是说,刘老先生已经没有法定继承人。虽然继承法中有代位继承的制度,但仅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这一种情形,侄子既不是法定继承人,也不能代位继承。在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情况下,刘老先生的遗产就将成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马德天法官介绍说,《民法典》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形,也就是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都可以代位继承。“这一条款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目的是对老人的财产进行全面保障,最大程度让老人的财产在家族内部进行流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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