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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硅科技 · 全家康 | 广东:撑起老年人幸福晚年的法律“保护伞”

时间: 2020-06-11
巨硅科技 · 全家康--家家都有老,人人都会老。保障老年人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老年人的衣、食、住、用、行、娱问题怎么解决?政府如何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
家家都有老,人人都会老。保障老年人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老年人的衣、食、住、用、行、娱问题怎么解决?政府如何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一系列从老年人切身利益出发的法律法规,涵盖了老年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为老年人撑起了“保护伞”。



随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深入民心,各级老年法律维权网络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学会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晚年的生活质量。
 

有养老金就不能要求子女赡养?
八旬老母亲状告三儿女要求赡养

 

“你有房产,有养老金,根本不需要我们出钱赡养。”面对八旬老母提出的赡养要求,儿子竟厥词振振。八旬的张婆婆(化名)育有三个儿女,是广州的一名退休职工,每月养老金三千多元,晚年生活本是安定富足的。岂料,不久前三名儿女因为一个房产的权属问题发生了纠纷,手足间感情破裂,甚至迁怒于张婆婆。原来和睦的一家人因此生变,大儿子更因此对已经八旬的张婆婆不闻不问。面对张婆婆提出的赡养要求时,大儿子还以张婆婆有经济收入为由拒绝赡养。无奈之下,张婆婆在社区律师的帮助下,拿起了手中的法律武器,将三名儿女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法官细致地讲解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对三名儿女进行了一番语重心长的“亲情”谈话和教育,最后经过耐心细致地调解,张婆婆与儿女达成了赡养协议:三名儿女每月各支付母亲赡养费350元。
 

“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社会上仍有少数不懂法的不孝子女,以父母经济条件好、未分得父母财产、放弃继承权等为由,企图逃避赡养义务。”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林淑菁直言,针对子女的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了多方面的规定,包括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此外,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以“赡养”为名行“啃老”之实?违法!
 

有的父母儿女众多,却无人肯承担赡养义务;有的子女抢着赡养父母,却另有目的。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暗藏玄机的赡养纠纷案件,一对老夫妇起诉三个女儿,主动要求跟随小女儿生活,大女儿和二女儿每月支付护理费。法院深入了解后发现,起诉是由小女儿一手“策划”的,目的是独占赡养父母的“附加利益”。
 

法官认为,案例中的小女儿以“父母有存款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为由,想以赡养为由行“啃老”之便,这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小女儿若真想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应该给予老人全方面的关心和爱护,妥善安排老人的起居生活,而不是违背父母意愿制造恶意诉讼。同时,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现实中确实存在“啃老”现象,而老年人碍于情面又不便明确拒绝,影响了老年人的生活幸福感。针对这种现象,《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作出了专门规定,为老年人拒绝被“啃老”撑腰。包括: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向老年人要求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财物。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发放给老年人的补贴、津贴等直接发放给老年人本人。因特殊情形由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代领的,应当及时将代领的补贴、津贴等交付给老年人。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
 

房产被亲儿子霸占?法律维权讨公道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障老年人获得家庭赡养和扶养的合法权益,也保障老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占。
 

广州的李婆婆(化名)近日就为了自己的房产将儿子告上了法庭。李婆婆的名下有一套房产,老伴去世后,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李婆婆搬到了女儿家中养老。岂料不久后,儿子一家就以孙女上学方便为由住进了李婆婆原来居住的房子,一住就是多年。后来,李婆婆原住房所在的楼宇成功加装电梯,“有了电梯住起来就方便多了”,但是李婆婆要求搬回原住房却遭到了儿子一家的百般推辞。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在法律“保护伞”的庇护下,李婆婆成功迁回了自己的原住房,生活质量有了较大提高。
 

不仅有张婆婆、李婆婆,还有更多的老年人利用法律武器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得益于越来越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走进了社区,走到了老年人的身边,甚至足不出户,老年人便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移动终端等获得公益法律服务。
近年来,广州市各项免费的公共法律服务触手可及,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日渐完善——社区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服务、12348法律援助热线,还有广州司法微信平台让老年人在指尖上即可随时“问律师”,为老年人打通了法律维权的“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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