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 - 公司动态- 行业资讯 - 健康资讯

巨硅科技 · 全家康 | 卫健委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北京征集企业参加普惠养老

时间: 2019-04-09
巨硅科技 · 全家康--聚焦养老康复,网罗热点资讯,一周要闻速览。 一周要闻 1、卫健委新政: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 2、财务部: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3、广州:高龄重...


  聚焦养老康复,网罗热点资讯,一周要闻速览。

  一周要闻
  1、卫健委新政: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
  2、财务部: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3、广州:高龄重度失能老人可享照护险
  4、北京:征集企业参加普惠养老;
  5、长沙:住宅小区需“标配”养老服务用房。

要闻概览

  卫健委新政: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6省市进行“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试点时间为2019年2月至12月。

  “网约护士”需为实体医疗机构注册护士

  “网约护士”需具备什么条件?《方案》明确,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将护理服务从机构内延伸至社区、家庭。

  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

  《方案》提出,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护士管理,并配备护理记录仪。对于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应建立退出机制。

  针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等行动不便人群

  “网约护士”服务对象是谁?可提供什么服务?《方案》提到,“互联网+护理服务”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

  《方案》还提出,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行为。试点医疗机构在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对申请者进行首诊,对其疾病情况、健康需求等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可以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可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

  应与患者签订协议和知情同意书

  针对预约“网约护士”的互联网平台,《方案》明确,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或者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合作机制。

  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基本功能至少包括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人员定位追踪、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服务行为全程留痕追溯、工作量统计分析等。不得买卖、泄露个人信息。

  《方案》要求,试点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权利。

  同时,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来源:新京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通知要求,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来源:每经网)

  广州:高龄重度失能老人可享照护险

  日前,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广州市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广州户籍80周岁以上重度失能老年人可享照护商业保险

  据悉,享受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保障人群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具有广州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

  2、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与规定的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3、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将达六个月以上,病情基本稳定,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不高于40分(含40分),或经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性医院神经内科诊断为痴呆症(中、重度)且参保人员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不高于60分(含6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申请:

  1、患有急需治疗的各种危重疾病,病情不稳定的;

  2、患有重度精神类疾病的;

  3、参保人员出现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资金不予支付情形的;

  4、距上次评估不通过结果做出之日起不足半年,且参保人员病情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无明显变化的。

  试行方案规定,属于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资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内的基本生活照料费用及经核定的医疗护理费用,在扣除其他保障制度(社保、第三方资助等)已支付待遇后,居家护理按照85%的比例予以支付,机构护理按照70%的比例予以支付,不设起付线,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商业保险资金每人每月最高支付500元。对符合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清单的服务项目,定点服务机构在与失能人员结算时应采取直接减免方式结算。
(来源:广州日报)

  北京:征集企业参加普惠养老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日前发布公告,征集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第一批备选养老服务企业及储备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每张床位将可获得2万元标准的资金支持

  公告称,为持续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国家发改委拟在全国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给予资金支持。为做好本市贯彻落实工作,对企业和项目进行储备筛选并及时向国家发改委推荐,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和储备项目。

  城企合作普惠养老遵循“政府支持、社会运营、合理定价、接受监督”的原则。也就是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落实政策给予支持和引导,推动城市政府系统规划城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制定详细建设任务。城市政府通过提供土地、规划、融资、财税、人才、消防等政策支持包,由各区政府择优与养老服务龙头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理服务价格和内容,企业按照协议要求,按时完成合作城市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任务,为市民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向社会公开,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公告明确的支持范围包括,支持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中心(即本市具有临时托养功能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增加家庭服务功能模块,强化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服务能力,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增强养老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支持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强化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

  公告称,企业需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即从事养老服务业2年以上,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运营状况稳定;现运营养老服务床位500张以上(不限于北京市),护理型床位占比超过50%,入住率超过70%,服务品质较高;具有内设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护理站等),或者与邻近医院签订合作协议,开通了医养结合“绿色通道”;目前在北京市内已有在建或者2019年至2021年拟投资新建(改扩建)养老服务设施,2019年拟新建项目需已落实建设用地,前期手续较为完备;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情况,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公告称,对经筛选纳入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张床位2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来源:北京日报)

  长沙:住宅小区需“标配”养老服务用房

  近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正式印发,明确降低养老机构准入门槛、小区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给予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等多项惠民举措。

  目前,长沙60岁以上老年人138.13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17.44%,其中部分失能老人18.79万、完全失能老人3.18万。

  意见要求,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按每百户20平方米开辟养老服务用房,且每处不少于200平方米。允许几个邻近的规模较小的新建住宅小区,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共享共用。同时加大区县(市)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力度,确保2020年前每个区县(市)建成一所300张床位以上的社会福利中心。

  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方面,意见明确,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每接收一名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人员,按照自理、半失能、失能和失智老人分别给予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转载声明:感谢作者,版权归作者所有,若未能找到作者和原始出处,还望谅解,如原创作者看到,欢迎联系“广州市巨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我们会在后续文章声明中标明。如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感谢!

Copyright © 2013-2023 巨硅科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6055903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302000730号